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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一)医疗费;(二);(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七)营养费;(八)金;;(九)被人生活费;(十)残疾辅助器具费;(十一)死亡赔偿金和。二、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三方面:(一)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直接造成设施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该损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环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三)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三、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亲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监理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设施的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进行技术监督。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示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自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之日起7日内,公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审批程序等内容;(二)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0日前,公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以及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简本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前款规定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以在公示确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也可以将意见送交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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