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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是可以根据案情撤销取保候审的。 2、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是可以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取保候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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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审查后,公安部门可以根据事件取消等待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这是适应事件进展的变通规定。另外,嫌疑犯被逮捕也需要取消等待审查。
取保候审后,能否撤回案件,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决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轻微犯罪情节的,应当撤回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原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一)无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三)犯罪已经过期限的;(四)经特赦免除刑罚;(五)犯罪嫌疑人死亡;(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调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由立案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继续调查。
公安机关对案件不移送起诉,取保候审期满,不一定会撤销案件,但应该宣布无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一百零四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二百八十三条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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