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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22-07-15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县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是否是行政确权行为。 2.土地承包期限,耕地是否自然延长至30年,村委会是否有权以我家人口减少为理由把土地给他人承包。(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协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3.我维护权利,是直接告村民委员会,王作为第三人,还是必须先行政诉讼告县人民政府,撤消其颁发土地承包证给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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