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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联合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
(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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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按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申请时效:《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本法有关规定,行政许可统一或者联合办理的,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或者贴上标签,加盖检验、检验和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有关条款规定的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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