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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2012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160元。2、从4月1日起,上海市将分别提高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1280元提高为1450元,增加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至12.5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提高6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调整为每人每月430元,提高70元。
一、从2015年4月1日起,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7元调整到18元。二、依据:《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5〕10号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1、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为20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为18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30日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将提高多个“民生标准”: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目前的128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2.5元;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570元和430元。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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