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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月。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3元/小时。温馨提示自2...
1、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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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18年7月1日起,对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广州最低工资为21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
广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100元,比省公布的每月1030元上调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元/小时。调整后的广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国内主要城市中仅次于上海市标准,与杭州持平,居于国内一线水平。 广州的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2元/小时。广州(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调整为880元/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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