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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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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之所以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因为它是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是该活动的主持者。法院调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调解不成功,二是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则诉讼继续进行,调解成功则可审结案件。因此,人们又经常将法院调解说成是一种审结案件的方式。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 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但法院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产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产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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