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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员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和适用法律上确实有疑问的案件,需要逮捕嫌疑犯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如果考核认为不需要逮捕,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地人,无国籍人员涉嫌以上规定其他犯罪的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人民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如果考核认为不需要逮捕,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起诉时,案件根据地区确定是否有管辖权称为地区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地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根据各管辖区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在等级管辖的基础上,从横向决定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1)一般区域管辖一般区域管辖。指除法律专项列举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区域管辖制度。一般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原告应被告原则的基础上,作出的第一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遵循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基本原则。其次,根据上述情况,通知当然容易,调查科学调查和执行。其三,适应法规、规章等规范文件的区域特征。行政复议的案件管辖有两个结果。一是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我们必须分析特殊地区管辖的两种形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二,由于房地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区管辖的一种,它拒绝适用一般地区管辖的标准,由该房地产所在地法院负责管辖。所谓房地产,就是指身体无法移动或移动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规定房地产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的惯例。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物的物权。因此,主要有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起诉的行政事件,二是建筑物拆迁、改建、改建、扩建等起诉的行政事件,三是污染房地产提起诉讼的行政事件等,总之争论的内容必须包括房地产的物权。(三)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有合法的管辖权,共同管辖可以在两个不同条件下发生。一是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不同,一些法院有管辖权,二是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相同,但由当事人复合因素引起的共同管辖。当共同管辖局面出现时,各管辖法院在法律上对本案的管辖权。尽管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实际只能由一个法院来行使这种管辖权,行使管辖权的法院须属于这些有管辖权法院中的法院。最终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只能根据原告当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法院同时起诉的,则依客观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即由最先收到起诉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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