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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会第二次开庭,要看具体案情而确定。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3、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对于两次庭审之间的时间间隔,法律未作规定,只要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内宣判,程序上就没什么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未规定开庭审理的间隔时间,具体由法院安排,应当在审限内审结。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一、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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