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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险,就是为了防止有些人不缴纳此种类型的险种,从而在造成事故后,无法赔偿事故受损害一方。相对于自由缴纳保...
无职责方(当事人在事端中无责、无需承当任何职责或补偿职责)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补偿限额内强制承当补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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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赔偿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对方因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无论责任大小,当事人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 )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赔偿范围: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通事故无责任交通保险将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责任限额,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因此,无过错方的交通保险承保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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