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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必须亲自到场。因...
只需申请人带上申请书、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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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3、登记,经审查,凡符合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在收养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去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公证。
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受理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民政部门公告;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12、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的DNA打拐比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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