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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杨XX,女,汉族,1975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23XXXX...
不同意离婚的答辩状要重点突出两人感情尚未破裂,建议参加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上诉理由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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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尹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XX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四组。XX。 一、答辩人与XX婚前感情基础较好。 答辩人与XX于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此后两人谈恋爱有一年多,恋爱期间两人感情较好,也有了较充分的沟通和了解。答辩人还按风俗送节礼,期盼幸福的婚姻生活。 二、XX所称婆媳关系紧张并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且其所述婆媳关系紧张的事实并不属实,大部分系误解。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 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此致大理市人民法院答辩人: XXX2009年2月18日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这个没法具体教你,只能告诉你几个原则。1、别在法庭上像个泼妇,这样会直接导致法官对你印象变差。2、别在法庭喋喋不休的抱怨,这样会导致法官同情你丈夫。3、表现的温柔一点、4、根据对方起诉状有的放矢的解释答辩、5、有孩子的话多提提单亲家庭对孩子的不良影响、6、多提和对方感情尚好、7只要你不是有外遇被抓、或者对你丈夫有家暴对方拿出证据,基本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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