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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那么,如果有异议呢,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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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其它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1、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管辖的,可以及时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仲裁委就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构;不成立的,则继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则可以依法去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管辖法院实际上与“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没有任何关系,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要是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由于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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