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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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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不批准逮捕复核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决定不批捕后,可以通过向原检察院提交复议申请书的方式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如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
法律上被批捕后是可以进行复议的。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到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案件及进展情况,可与我联系,帮你研究个方案,并及时找到有利、从轻的证据,然后研究操作方案,积极辩护,争取从轻处理,争取得到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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