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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中倒下的律师李庄,由于其在执业活动中不规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尽管李庄案已尘埃落定,可对李庄的行为是违规还是犯罪,社会上的观点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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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身可能导致的风险。有的律师专业知识不足,理论水平不高,专业技能不扎实,办案能力不强,可能导致对案件性质的误判或者办案程序出现错误;有的律师因自身不够细心,在文书写作、文本签字等方面出现失误给当事人造成利益的损失;有的律师开庭准备不足,在法庭上不能抓住案件重点,证据准备不够充分等,使得在庭审过程对当事人的有利观点得不到充分的表达,也难以得到法官的支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律师自律性不强,追名逐利,随意对当事人承诺,甚至为了赢得官司不择手段,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 当事人可能给律师带来的风险。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与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但有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引诱律师为其进行不法活动,或者为了保全自己,把本来因为自身原因产生的不利后果推给律师。有的律师因为自身经验不足,或过分相信当事人,使得自己吃了哑巴亏,承担了本不应该自己承担的风险。 专门机关可能给律师带来的风险。辩护律师需要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中找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其在诉讼中的利益诉求与追诉机关是相对立的。因此,当被追诉者在与律师会见后,改变原来的供述,辩护律师很有可能因“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为由被起诉。原本帮助被告的律师自己也反倒成为了被告,这对任何一位律师来说都是极大的风险,不仅意味着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可能就此断送,更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机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有压力增加等诸多难题,这严重影响了律师功能的发挥。要从根本上化解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必须完善对刑辩律师权利的保障措施,赋予律师一定的职业权利。
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实践中,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应当安排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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