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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
一般而言,隐名股东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隐名股东实际认缴公司资本,但其姓名或名称未记录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东登记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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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 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不知情时,该约定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能先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的;或者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可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但应责令其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任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依法人内部组织基础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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