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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把公诉案件自诉和认定成立

2022-07-1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自诉案件。根据“两高三部一委”联合规定第4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重婚案; ③遗弃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谓的自诉转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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