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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
数罪并罚的适用和择一重罪总的来说像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都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理,那是一般原则,而实行数罪并罚是例外,既然是例外则必须以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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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犯罪构成作为罪数的标准是通说.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便是数罪.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一罪与单纯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但犯罪行为之间纷繁复杂、交*重合,有的貌似数罪实为一罪,有的又貌视一罪实为数罪,认定中就会产生困难,因此,就需要研究罪数关系中的形态,以便准确认定罪数。
这是一个司法实务中需要鉴定的问题。故意或过失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意思表示,但是意思表示作为一个主观之物会存在于特定的客观之物上。并且通过客观之物的方式来折射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分两种: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前者是希望结果发生。后者是不排斥结果发生。过失分两种:一种是粗心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一种可以理解为没意识到,第二种可以理解为认识错了。举个例子:如果是故意伤害,那么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伤害,那么造成的伤口往往要强烈与过失伤害。再来就是行为的目的,这看似主观的东西,因为是一种意识,但同时也是由于一定的事件所引发的。意识是随着当事人的主观变化而变化的。也就是说可能会得到不可靠的口供,但是司法调查会选择其中性质准确无误的意识。就比如说:甲因为妒忌乙抢了自己女朋友,起了杀意。即使他嘴上说自己没有杀意,但是毕竟前面的事情是客观的,后面的杀意是主观的,有没有不是行为人说的算的。但是可以通过行为人是否着实犯罪预备来间接或直接证明,他的犯罪动机。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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