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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主要是指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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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者固定住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住所。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被监视居民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所;第二,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应当为他指定住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也就是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人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3、及时到及时到案。这是对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最低要求,及时到达案件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也就是说,被监视的居民不得以暴力、威胁、恐吓、诱惑、收购证人等形式阻挠证人作证或不如实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也就是说,被监视的居民不得利用其未被拘留的便利条件,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防联盟,统一口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地方;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3)及时到及时到案; (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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