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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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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货物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承运方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二、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三、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四、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从事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营运车辆在规定检验期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的,或者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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