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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拒绝签收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对于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在附卷决定书或送达回执上注明。但是当事人...
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拒绝签收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对于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在附卷决定书或送达回执上注明。但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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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拒绝签收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对于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在附卷决定书或送达回执上注明。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不执行条件有四种情形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而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四)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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