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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上诉状中的被上诉人为对方当事人,与单独的民事诉讼是一样的。如果是一审原告上诉的,被上诉人为一审被告;如果一审被告上诉的,被上诉人则为一审原告。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目录和证据来源。证据在立案的时候提交复印件即可,证据原件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提交,供法庭质证。
原告:陈**,女,25岁,住**市**区**路**号陈**,男,54岁,住**市**区**路**号 苗***,女,1955年5月23日生,住同上 被告:林***,男,48岁,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等损失1328.31元、中介费损失7550元,总共8878.3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年**月**日在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宝山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06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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