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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计算方法分两类: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 x(1-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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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责任险的计算方法: 1、第三方伤亡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责任限额赔偿,过错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2、如果第三方伤亡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将全额支付第三方责任保险。
第三方强制保险没有限额。若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保险与购买的保险有关。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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