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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收集指纹信息;(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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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收集指纹信息;(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收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4)申请人领取证件。
办理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中心详细地址:四川省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咨询电话:028-86407769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详细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48号咨询电话:028-84550530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详细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48号咨询电话:028-84550530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详细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街999号三楼咨询电话:87707285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武侯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4区咨询电话:028-9999号三楼咨询电话:028-028-8-028-028-028-48-48-028-428-028-028-46-028-46-06-46-46-45-45-46-46-45-45-46-46-46-46-4-46-4028-46-4-46-46-46-4028-028-48-48-4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内地居民同时申请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必须根据不同原因具备相应条件:(一)探亲:探亲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就业的亲属;申请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随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2)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或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香港或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必须事先向当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港澳旅游。(4)个人旅游:在港澳旅游城市设立个人常住户口的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个人赴港澳旅游。(五)停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任职、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在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澳门任职、就学、就业,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6)其他:因治病、丧事、探望危重患者、诉讼、应试、处理行业、学术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请赴港或澳门;在香港(澳门)期间持停留签注申请澳门(香港)。
办理条件:内地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必须根据不同原因具备相应条件:(一)探亲:探亲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就业的亲属;申请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随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2)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或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香港或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必须事先向当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港澳旅游。(4)个人旅游:在港澳旅游城市设立个人常住户口的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个人赴港澳旅游。(五)停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任职、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在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澳门任职、就学、就业,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6)其他:因治病、丧事、探望危重患者、诉讼、应试、处理行业、学术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请赴港或澳门;在香港(澳门)期间持停留签注申请澳门(香港)。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收集指纹信息;(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收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4)申请人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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