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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范围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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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1)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能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2.同时履行抗辩权无请求合同相对方先为给付的效力,也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3.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作用:对对方履行请求权;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适用范围为当事人相互负债,债务未按约定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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