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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有受理期限和审理期限。受理期限为5天,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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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原因中断的,从中断开始,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仲裁时效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止的,从中止时效消除之日起,在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应在45天内结案,计算的时间起点以劳动仲裁受理仲裁申请时算起。 如果案件复杂且需要推迟,可以延期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书面通知,但延期不得超过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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