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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离婚证丢失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情况属实的,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申请补领婚姻证明的当事人已经办理过婚姻登记,但无档可查的,必须提供两个证明人的书面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和证件,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出具证件→填写《申请补发婚姻证明书》→查档→审核,补发离婚证。具体程序大致如此,但各地情况可能不同。可以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一)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三)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四)登记:交纳登记费0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补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五)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
当事人因《离婚证》丢失而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情况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如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当事人已办理过婚姻登记,但无档可查的,须提供两个证明人的书面材料和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证明、证件,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出具证件→填写《申请补发婚姻证件声明书》→查档→审查、补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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