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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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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己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如何确定破产清算收费标准如下: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 《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清算费用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并未规定清算费用的认定标准,也没列举清算费用的范围。不过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由于基本理论的相似性,上述两个文件关于清算(破产)费用规定可以在确定 《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所规定的“清算费用”时作参照之用。因为清算费用的优先偿付性,清算费用的支出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清算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实 施以来,作为公司清算(指普通而非破产类)的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上产生分歧。一般认为,此类案件应以财产性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较为妥当。 对收费标准又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应当按照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出资额作为收费标准 二、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总额作为收费标准 三、应按照公司总资产额作为收费标准同时比照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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