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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应当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抢夺公私财产,金额大的,金额达到一千元以上的,必须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规定,抢劫公私财产的价值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从30000元到80000元之间,从20000元到400000元之间,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定金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认可。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独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劫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关于抢劫罪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1。数额较大是指抢夺公私财产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2、数额巨大是指抢夺公私财产价值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3、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抢夺公私财产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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