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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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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市政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司法解释如下,公司合格劳务供方名录范围内劳务分包企业应于当年12月15日至31日,将下列资料报劳务服务公司进行年审。 报审资料内容为(复印件加盖企业红章、一式三份):(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合格),(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审合格),(3)市建筑业企业 档案管理手册(市建委颁发),(4)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5)本企业简介,(6)本企业在沪施工机构设置示意图,(7)近三年在沪参建获奖工程一览表(附证明资料),(8)本企业劳务分包施工队伍管理各项规定和办法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本条例相关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汽车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具、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三)瓶组站,是指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和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等。(四)单位燃气用户,是指除居民燃气用户以外的各类机关、院校、部队、企业、事业和社会服务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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