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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
以下情况彩礼需要退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为取悦对方或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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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一般情况下彩礼是不予返还的。但存在例外,当婚前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彩礼方在双方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是否同居,如果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可以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部分返还彩礼;如果没有同居的,就需要全额返还彩礼。总结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1、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同居的;2、办理了结婚登记单位共同生活的。3、婚前因给付彩礼导致离婚后生活困难的。
发生离婚彩礼纠纷,案情符合法定退还彩礼情形,判决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彩礼;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节性往来。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3、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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