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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
应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有机动车一方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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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在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主要原因在于,机动车所有人虽然不是机动车运行时实际控制人,但是,其仍然具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基于其意思移转机动车占有、使用场合,所有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在此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例如机动车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备必要的驾驶能力等。从危险开启和危险来源的角度看,如果所有人未尽上述义务,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危险的来源。其次,从危险责任的角度看,不能科以所有人此种场合下以危险责任,因为不论是借用还是租赁,都是现代社会中必要的交易方式,如果科以所有人危险责任,对于所有人的行为自由,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行业的发展都会造成过于严格的限制和阻碍。最后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角度看,科以所有人以过错责任,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受害人的赔偿,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机动车借用人开车撞人,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应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但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有过错,则需要与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所谓过错,是指所有人知道借款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酒后驾驶仍然借车;所有人知道车辆有故障,仍然借车。
你即是车主又是雇主,首先车主在你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是不承担责任的,如果存在以下以下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 (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有其他过错的。 二你是雇主,如果你的雇员是在为你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你作为雇主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些情况需要根据你的情况分析,可以电话咨询或者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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