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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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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后,如果经调查发现证据不足,不需要逮捕的,应该立即释放当事人,而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返还补充调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返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仅限于二次调查。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人员必须负责审讯犯罪嫌疑人。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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