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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
清偿办法,有如下几种:第一、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第二、夫妻双方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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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为保障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故而本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的核心,现行司法解释及其他观点,均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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