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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者在派出所或居(村)委会申办: 1、没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拟在本市暂住三十日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可以自愿申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2、拟在居住3日以上30日以内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 居住证申请资料: 1、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居住地址、就业等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1.填好的广州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4.居住地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工作单位等出具的能证明居住地址的证明); 5.办理有效期半年以上的居住证的,需要提供就业或经商证明材料。
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每证20元的工本费;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收费。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最高2.5元)是经省政府批准收取的,但应按实际居住的期限按月收取,不能按办理居住证的期限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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