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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问题根据案件情节而定,详细情况可以来电话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或者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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