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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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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援助的意义:法律援助在政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战略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援助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第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地位。第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五,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律师法在律师应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29条,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理由:①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律师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除非有法定事由的发生,否则,律师不得随意解除委托合同。②随意拒绝辩护直接损害委托人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其亲属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指控后,需要律师提供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要做很多事情,而且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从时间上讲不是很宽裕。如果律师随意拒绝辩护,迫使委托人更换辩护人,就会损失律师开庭前的工作时间,直接损害了被告人及委托人的权益。③律师可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形有: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34条)①同一案件中得双方当事人,正是由于利益相对不能调和才发生争讼,律师接受互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就很难保证公道的从事代理事务。②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不能作出有损于或者可能有损于委托人权益的事情。③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不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均不得同时或先后为双方担任代理人。而且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也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其理由可参考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方面。(2002年2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并经司法部批转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章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第35条,第2款)①律师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争议而执行职务的,律师不应当介入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之中,更不能将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作为从事代理活动的目的。②律师应当克尽职责,忠实为委托人服务。接受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往往会导致律师背弃委托人的利益。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33条,简称保密的义务)①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不能公开的事项。②商业秘密:指不为他人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③个人隐私:指与公民个人声誉有关的,本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事件。④需要强调的是,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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