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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欺诈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以...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2、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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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根据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主合同的效力判断。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随之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 1、基于乘人之危订立,显失公平的; 2、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 3、基于欺诈胁迫订立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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