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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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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
离职体检听力不合格赔偿标准:经过鉴定伤残等级之后,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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