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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影响,但是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借款数额。但是实践中,借条中体现不出已经预先扣除了利息。目前民间借款的习惯做法是预先扣除利息,并且这种利息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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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决定。 参考如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因此,最高利息是百分之三十六是合法的,超过部分可以不还。
原告何a,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XX县人,现住XX县S乡H村。 被告夏B,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xx县人,住址XX县F镇Gxx园……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夏B偿还原告的借款伍万元(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2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五万元,被告承诺原告于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见附件1)。一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何a 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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