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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罪量要素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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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2、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恶意诽谤,影响公司形象,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刑法》第221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立案标准: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尚不造成或者损害较轻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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