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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
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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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交通事故,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 (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交警现场勘查记录应具体记录下列勘查内容: 1、现场的具体地点和位置、周围环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车辆与现场其他物体、痕迹的相互位置。 2、现场道路状况。如路形、路质、路宽、视线等。 3、肇事车辆痕迹。如车辆碰撞、挫划印痕、油漆脱落印迹、车上头发、皮屑、血迹、手印等退迹的部位、形状、特征及位置。 4、现场路面痕迹。如轮胎印迹、制动拖印长度、车辆停止位置及状态等。 5、车辆检查鉴定情况。如车辆转向制动、传动、仪表、灯光、发动机效能状况等。 6、伤亡检查情况。如伤者的受伤部位、血迹部位、尸体位置与车辆的距离等。对于变动现场,记录时应将变动原因(人为的或自然的、伪造的或逃逸的)及现场上所见的反常现象叙述清楚,便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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