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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第二十一...
上海申请保障房条件如下:1.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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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海南省海口市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五种。1.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2011年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169元(含)的标准调整为低于8981元(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未作调整,仍将实行2011年的标准,即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方面,由2011年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048元(含)提高到2012年的21075元(含),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也由2011年的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调整为18平方米(含)。两个标准提高的幅度分别达到了40.05%和12.5%。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方面,由2011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048元(含)提高到2012年的21075元(含)。此外,还将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进行单列公布,2012年单身居民年保障标准按可支配收入低于35710元(含)的标准执行,进一步扩大单身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未作调整,即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4.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方面,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328元(含)调整为26230元(含)。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由2011年度规定的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的标准提高到18平方米(含)。两个标准的提高幅度分别达71.11%和12.5%。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1、申请登记: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2、审核公示:(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3、审批执行:(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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