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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 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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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要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服务时,以及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求给商品最终用户带来的权利。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综上,退货是需要理由的。
答:认定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应考虑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二)消费者的财产损害必须发生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之中或者之后; (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与消费者受到的财产损害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财产损害必须是现实的和可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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