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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量刑幅度,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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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判决失职罪是指司法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或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当事人或其近亲自杀害,自残严重受伤,死亡或精神异常2、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3、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4、公司、企业等公司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破产5、其他当事人或其他人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罪标准: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认定此类案件的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按照处罚严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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