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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
不是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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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以个人名义对外进行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果这笔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用于你也应当承担责任的事件上的话,则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你不需要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这笔债务用于了共同生活或者用于了你也应当承担责任的事件上的话,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你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说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然也存在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况。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此债务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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