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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出庭,否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
应当出庭,否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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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有管辖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当事人。
应当出庭,否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人只能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借据、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借据、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债权人可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为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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