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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
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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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3.法律依据;4.处罚种类及幅度;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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