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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
汇票背书的效力具体如下:权利转移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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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前后次序衔接。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持票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背书不连续的话,持票人当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资格,造成权利行使的障碍。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仍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规定的依背书连续而承认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的制度,不过是为权利人设计的更为便利的权利行使途径,而不是对权利人的特别限制。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依我国《法》第37条的规则,背书人须对其转让的收据负担保责任,即当该收据得不到承兑或许得不到付款时,由该背书人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的收据金额以及该金额在必定时期的利息和法令规则的必要费用。这是法令为保证持票人的权力实现强加给背书人的。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
汇票背书的效力如下:权利转移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权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背书人背书并转让票据后,取得票据所有权和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于善意取得者来说,只要是善意的,即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就可以通过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的背书方式获得票据。即使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背书无效,善意获得者仍然可以获得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背书转让汇票后,应当承担承兑和支付后手所持汇票的责任。背书人无法承兑或者支付汇票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是连续的,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无需单独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背书连续时,无需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即可向持票人支付;只要票据债务人是善意的,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支付,也免除支付责任,无需向真正权利人支付。如果票据债务人续背书的持票人主张为非票据权利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他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应当对持票人的付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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