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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抗诉后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遇到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
刑事案件抗诉要在二个月之内结案,遇到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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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法院受理案件后多久开庭现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的。 2.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 3.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在这个期限内开庭审理。 4.鉴于目前法院比较繁忙,具体时间很难确定,建议你和法官沟通下,询问大体开庭时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符合条件即立案,不存在多长时间的说法。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点,不管对方是什么人,哪怕是没见过他,都不能影响立案。至于多长时间抓人,这要看案件具体情况了,实际中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一般来说立案后,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既可以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了,如果公安机关履行职务有不作为的情况,应当立案不立案的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反映,其他不作为情况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督查部门反映。
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一、不立案有三种救济方式:第一,向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第二,要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第三,提起自诉。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明显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接受者必须制作请不要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要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制作不立案通知书》,七天内送达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7天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定的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在七日内拟定《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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